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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32号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金茂银座9层01号法定代表人:韦路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晨,男。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