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54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被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苏家村口云安会都旁。法定代表人:ParkJungHoon。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英,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