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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54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被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苏家村口云安会都旁。法定代表人:ParkJungHoon。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英,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云南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