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联春与赖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571号原告:刘联春,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国良,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榕,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联春与被告赖国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联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原告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联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联春负担。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李林泉人民陪审员 钟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暑寒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