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翠芬与赵铁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芬,赵成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4民初495号原告于翠芬。被告赵成铁。原告于翠芬与被告赵成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翠芬、被告赵成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翠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子赵国庆(17岁)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四、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4月12日生育长女赵艳蕾,1999年10月29生育长子赵国庆。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赵成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共同生活了多年,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真心地想改正自身的缺点,孩子将要高考,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视频资料一部,拟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照片六张,拟证明被告打伤原告。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和质证,视频资料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六张照片拍摄的是局部,不能够证明受伤的人系原告,且不能够证明伤是如何造成的,故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13日,原告于翠芬与被告赵成铁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长女现已成年并结婚独立生活,长子赵国庆,17周岁,高中三年级学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七年之久,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均应予以珍惜,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其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真诚的表示要改正自身的缺点。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翠芬与被告赵成铁离婚。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翠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