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甲军与国家信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806号上诉人陈甲军,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上诉人陈甲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初3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甲军以国家信访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甲军一审诉称,其受伪权势欺压与剥削,多次被殴打、绑架,逐级信访到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均不作为。2014年10月20日与2014年10月24日,陈甲军分别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寄去《建议信访信》与《渎职举报控告信》,均由国家信访局代为签收。2014年10月24日,陈甲军向国家信访局局长邮寄《渎职举报控告信》,已签收。信件主要内容:一、陈甲军在多年信访维权过程中遭遇非法迫害,对政策法规漏洞的改革建议;二、举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支持非法用地,无证建设,陈甲军的信访维权过程遭多次殴打与绑架及祖坟遭毁,均因相关部门不为与胡为所至,并存在伪造文书,愚弄公民等行为。2014年11月6日,陈甲军接到国家信访局电话称:“信件已收到,近期会给你作出答复”。后国家信访局未答复。由于国家信访局不作为,2014年12月6日,陈甲军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信访局门前,遭到绑架,该局局长视而不见。家人报警,警方不作为。2015年8月31日,陈甲军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信访事项调查监督查处结果。国家信访局至今未答复。2017年1月22日,陈甲军重新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2017年2月17日,国家信访局作出《关于陈甲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国信公开函[2017]41号),认为陈甲军申请公开的“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和监督管理情况”信息,属于信访事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陈甲军认为,国家信访局对申请事项理解、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不作为,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国家信访局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陈甲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国信公开函[2017]41号)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国家信访局重新对陈甲军所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3.诉讼费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陈甲军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陈甲军所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对陈甲军的起诉不予立案。陈甲军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支持其一审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陈甲军虽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国家信访局履行职责,但其实质仍属《信访条例》所界定的信访行为,国家信访局对其作出的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陈甲军所提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陈甲军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旭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