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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春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春瑞,女,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住陆良县。因危险驾驶一案于2017年5月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春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春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春瑞醉酒驾驶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陆良县三岔河集镇向三岔河镇大坝村委会行驶,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陆良县三岔河镇大坝村委会三组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撞到路边居民住房摔倒,造成自己受伤及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梁春瑞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8.2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春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梁春瑞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院病情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春瑞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春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春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春瑞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梁春瑞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春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自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桂艺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