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兴越地毯有限公司、湖北兴越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越地毯有限公司,湖北兴越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40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欣,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兴越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公路2072号A2304室。法定代表人:胡海平。被告:湖北兴越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巷。法定代表人:胡海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越地毯有限公司、湖北兴越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9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少英审 判 员 程秀乾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杰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