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俊与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柳玉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柳玉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642号原告:张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新二区店面19幢5号。法定代表人:柳玉艳。被告:柳玉艳,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张俊诉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柳玉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6501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河南老家经营手工加工,从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原告帮二被告加工蝴蝶结,共计加工费76011.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上述加工费后被告支付11000元,余款65011.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柳玉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柳玉艳为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河南老家经营手工加工,从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原告为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蝴蝶结。2017年1月16日,被告柳玉艳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加工费76011.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11000元。现原告以余款65011.5元至今未支付为由,诉来本院。以上事实,销货清单、欠条、微信记录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柳玉艳为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柳玉艳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加工费65011.5元,系违约,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享有的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加工费6501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义乌市卓优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佳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