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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70顾文杰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杰,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570号原告:顾文杰,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宏伟,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原告顾文杰诉被告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顾文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当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顾文杰负担。审 判 长  蒋少伟代理审判员  黄苗苗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