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舒阳、孙杨与任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杨,任庆祥,吴舒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杨,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祥,男,1980年6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吴舒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扬与被上诉人任庆祥、原审被告吴舒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孙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亢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