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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舒阳、孙杨与任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杨,任庆祥,吴舒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杨,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祥,男,1980年6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吴舒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扬与被上诉人任庆祥、原审被告吴舒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孙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亢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