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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焕茂、刘贵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茂,刘贵友,张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09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贵友(曾用名刘桂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启华,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焕茂与被执行人刘贵友、张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6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焕茂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8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709号]。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6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