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培元与被执行人袁德照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元,袁德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79-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元,男。被执行人:袁德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培元与被执行人袁德照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培元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陶 成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亚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