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441号原告:朱某,甘肃省平凉市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告:安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