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441号原告:朱某,甘肃省平凉市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告:安某,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原告朱某诉被告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