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东与卢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卢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卢迎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卢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迎春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