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迎杰与丁二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迎杰,丁二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665号原告:崔迎杰,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波,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二黑,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崔迎杰诉被告丁二黑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4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崔迎杰不能提供被告丁二黑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丁二黑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迎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