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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明文与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文,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443号原告:范明文,男,194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李秀梅,女,1986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范明文与被告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范明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范明文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