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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小明诉吕祖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小明,吕祖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小明,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祖双,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袁富山(系吕祖双丈夫),住同吕祖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钟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工作。上诉人汪小明因与被上诉人吕祖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9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小明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小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5元,由上诉人汪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