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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占环与陈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环,陈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环,住天祝县。被执行人:陈飞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申请执行人王占环与被执行人陈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天法永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占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飞华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占环的借款2605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3元、执行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交纳案款20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占环发放案款。剩余案款60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元、执行费290元尚未履行。后因被执行人陈飞华住址不详无法联系,于2016年4月27日中止执行。现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飞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王占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飞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陈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占环发现被执行人陈飞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斌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