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鞍山市金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鞍山市金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财保2号申请人鞍山市金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成,系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生,系经理。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鞍山市金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