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张俊波、金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张俊波,金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周荣,该支行行长。被告:张俊波,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金艳玲,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张俊波、金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