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凯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585号原告:胡凯涛,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西宁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该行行长。本院审理原告胡凯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凯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胡凯涛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