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一友与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一友,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522号原告:罗一友,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4740D。法定代表人:杨英桂,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一友与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一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一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一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一友负担(依法免交)。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