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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灿军与郸城县城关镇北环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军,郸城县城关镇北环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946号原告:黄灿军,男,1970年3月1日,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城关镇北环小学,住所郸城县金丹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包玉霞,职务校长。原告黄灿军诉被告郸城县城关镇北环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灿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灿军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黄灿军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