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玉胜、申翠平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村民委员会、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胜,申翠平,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村民委员会,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161号原告崔玉胜,男,汉族。原告申翠平,女,汉族。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孝强,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喜,长治市高新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牛过忠,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蛟龙,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崔玉胜、申翠平诉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村村委)、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以下简称郊区公安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胜、申翠平,被告关村村委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喜、郊区公安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玉胜、申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原告崔玉胜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法过程中对原告申翠平进行暴力执法,造成的伤害公开赔礼道歉;3、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二原告因郊区公安局对原告崔玉胜作出行罚决字(2014)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行终4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本院以郊区公安局为本案被告之一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答复,本案中郊区公安局对原告崔玉胜作出的行政处罚属国家机关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当事人以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院无法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郊区公安局另行诉讼,对本案另一被告关村村委可以人格权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玉胜、申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崔玉胜、申翠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贾连瑜人民陪审员 李连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芦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