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尚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武县。2014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决定并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5月29日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尚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陕04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撤回上诉。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昕审判员 陈波翠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东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