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詹雅岚诉刘静涛、四川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涛,詹雅岚,四川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涛,男,1968年6月1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雅岚,女,1973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审被告:四川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210546773。法定代表人:刘静涛,负责人。被告刘静涛上诉称,本案所涉借款,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已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四川国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被告刘静涛提出本案所涉借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应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对法院主管问题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将其作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