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任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任桂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911号原告:杨永明,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任桂明,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永明与被告任桂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永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交纳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永明负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