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国强与被执行人朱萍、刘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鲍国强,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被执行人:刘家林,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被执行人:朱萍,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鲍国强与被执行人刘家林、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刘家林、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国强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因被执行人刘家林、朱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日,申请人鲍国强收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的10万元,同时申请人鲍国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