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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窦宝艳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宝艳,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窦宝艳,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玉芹,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窦宝艳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XX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锦州阀门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31日查封了坐落于太和区XX号、XX号、XX号、XX号房屋及新园别墅小区XX号、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或冻结期限均为三年。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变现的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