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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寻甸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华、马孝玲、邓勤升、简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马孝玲,邓勤升,简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寻甸县农村信用社),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华,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被执行人:马孝玲,女,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勤升,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被执行人:简光粉,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寻甸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华、马孝玲、邓勤升、简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0129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华、马孝玲、邓勤升、简光粉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届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77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玉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