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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池忠顺与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忠顺,黄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20号原告:池忠顺,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池忠顺与被告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池忠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忠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黄河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忠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减半收取计1577.5元,由池忠顺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