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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孙某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8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6年*月*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每月1千元,但借完钱后分文未给,并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孙某某均在朝阳市双塔区居住,且合同履行地为双塔区,故本案不属于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吕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