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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