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