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02司救执1号申请人:邵六园,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理人:程某,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系申请人邵六园丈夫。邵六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生效判决未能执行,其因事故伤害至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期间经院长批准延长了审查期限。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邵六园申请司法救助称,邵六园于2015年9月6日晚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血小板减少症、头皮血肿伴挫擦伤等,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处鉴定,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致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行开颅致颅骨缺损6cm2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颅脑外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六级伤残。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王光好与驾驶人陈行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合理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因陈行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陈行军予以全额赔偿。因此,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判决,陈行军、王光好赔偿申请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2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陈行军赔偿申请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441997.99元。同日,申请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但因两被告均未出席庭审,且寻无行踪,及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也未能得以执行,造成申请人后续治疗费无着落。事故后,由于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申请人丈夫即法定代理人程某在家护理无其他生活来源,加上申请人儿子程彬来因精神疾病,一直在安徽省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家庭生活极度穷困,申请人申请给予司法救助2300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邵六园与陈行军、王光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陈行军、王光好赔偿申请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2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陈行军赔偿申请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441997.99元。该案被告陈行军、王光好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2017年1月18日,本院同意了申请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并立案执行。2017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分别对被执行人陈行军、王光好司法拘留15日,并实施网上布控。被执行人陈行军在温岭法院、玉环法院有多起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经多次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邵六园因此次事故伤害造成肢体和精神残疾,持有残疾人证,显示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申请人儿子程彬来因精神疾病目前在安徽省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邵六园丈夫程某因需要在家护理邵六园日常生活而无固定经济收入;邵六园后续治疗费、其子程彬来住院治疗费无着,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浙1002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绩溪县华阳镇凤灵社区居委会证明、邵六园的病历资料和医药费用明细、邵六园的残疾证、程彬来的病历资料、邵六园主张权利时失控的视频资料、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邵六园住宅照片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邵六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能通过诉讼、执行获得医药费及伤残金赔偿,尚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儿子程彬来因患精神疾病正在接受治疗;邵六园丈夫为照顾其生活无法外出打工谋生,家庭经济状况陷入极度困顿。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其申请的金额,虽然超过了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的工资总额标准,但尚在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之内。经执行案件经办人释明,邵六园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接受司法救助后同意结案、息访,从此不再以任何形式和途径主张权利。综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邵六园司法救助金23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