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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486号原告: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新城区明珠大道与定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51842650B。法定代表人:权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源,安微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注册号:361024210000696。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新,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桥头工业园区马家山8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181786500882M(1-2)。法定代表人:刘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明路阳光水岸小区。注册号:341500000172098(1-1)。负责人:刘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安徽豪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下发了(2017)赣10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中巢湖市迅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市迅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分别更正为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市迅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本裁定与(2017)赣1024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邓飞燕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