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仕权、潘云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仕权,潘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仕权,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潘云洋,男,汉族,1985年6月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仕权与被执行人潘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云洋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云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