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王春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组。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五台乡卢家村*组。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不能按本院制作的(2017)吉0183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用滕玉英(身份证号220124193409215228)名在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2400068526330)的存款3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