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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王春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组。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五台乡卢家村*组。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不能按本院制作的(2017)吉0183民初4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用滕玉英(身份证号220124193409215228)名在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2400068526330)的存款3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