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雷与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4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雷,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江家萱,局长。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山东管理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民航山东管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张雷于2016年6月4日支付人民币1200元购买了2016年6月7日上午8:05分由中国济南飞往日本大阪的机票,票据号码为324-2301526630,飞机型号为山东航空。张雷与民航山东管理局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生效,民航山东管理局有义务按照该航班机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张雷。2016年6月7日早上6时,张雷到达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后张雷持机票及护照通过了安检进入机场。但民航山东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无故拒绝张雷登机,在此情况下,民航山东管理局无故不让张雷登机的理由并不充分,其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雷的一切经济损失。在一审时,民航山东管理局虽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一审法院却认为,张雷欲前往日本,但未办理前往该国的签证手续,故其不具备出境的条件是错误的。民航山东管理局未到庭进行答辩。张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民航山东管理局退还飞机票款780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妻松本真由美系日本国公民,双方于200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4日,张雷欲前往日本大阪看望妻、子。其购买了由中国济南去往日本大阪的2016年6月7日上午8时05分的飞机客票,支出机票款1200元,值飞航班为山东航空公司SC4093次航班。2016年6月7日6时,张雷前往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准备登机开始航程,通过安检进入机场后,因其未办理日本国签证手续,未能更换登机牌登机。此后,张雷收到退回机票款420元。就剩余机票款及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张雷要求民航山东管理局予以赔偿未果,为此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不准出境。本案张雷欲前往日本,但未办理前往国签证手续,故其不具备出境的条件。对张雷以此要求民航山东管理局退还机票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未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雷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本案中,张雷作为中国公民,欲乘飞机前往日本,必须办理前往日本的签证,但其并不持有日本的签证。民航山东管理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自己的审查义务,拒绝了张雷的登机请求,张雷无法登机的根本原因是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民航山东管理局的依法审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张雷要求民航山东管理局退还飞机票款780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4500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希贵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