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根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335号被罚款人:沈根江,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益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沈根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根江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