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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效公司、济宁天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效公司,济宁天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信合木业有限公司,济宁镕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现旺,刘丽,张继革,张云峰,张芙蓉,张传珠,张常英,徐玉平,马广会,徐飞,蔡平静,徐勇,张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效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天创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信合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镕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现旺。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张继革。被执行人:张云峰。被执行人:张芙蓉。被执行人:张传珠。被执行人:张常英。被执行人:徐玉平。被执行人:马广会。被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蔡平静。被执行人:徐勇。被执行人:张美丽。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