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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孙炳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孙炳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627号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第二工业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83323490。法定代表人:黄浩祥,该公司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炳川,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丽,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炳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炳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炳川起诉的申请,应视为原告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炳川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谦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