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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云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祥,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法定代表人赵凯雄,分局长。委托代理人祁辉,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许亮,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左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银海,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云祥因诉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公安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祥申请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公开你局圣灯寺派出所2011年12月28日认为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原建设北路三段362号)土地是本辖区圣灯乡圣灯村二、九组土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作出2016年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上诉人认为成华公安分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作出成公复决字[2016]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上诉人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作出的2016年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和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作出的成公复决字[2016]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的受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行初3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艺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邱方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