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与翁XX、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翁毅,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512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鱼峰路2-2号。负责人:黄辉,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翁毅,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258号西湾华庭小区麒胤集团办公楼12楼。法定代表人:黄泓铭,总经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诉被告翁毅、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1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耀鹏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