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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于在伟与李怀训、陈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伟,李怀训,陈秀红,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52号原告于在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怀训,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秀红,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国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在伟诉被告李怀训、陈秀红、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在伟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于在伟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永正审 判 员  姜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