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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梁贺、胡恩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梁贺,胡恩伟,张晓宇,冯士友,周厚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47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负责人:张庆,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梁贺,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申请人:胡恩伟,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申请人:张晓宇,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冯士友,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申请人:周厚花,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梁贺、胡恩伟、张晓宇、冯士友、周厚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1004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贺、胡恩伟、张晓宇、冯士友、周厚花银行存款1110041.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龚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