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亮亮与翁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亮,翁燕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60号原告高亮亮,男,199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翁燕飞,男,20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亮诉被告翁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亮亮以双方以我们要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亮亮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高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高亮亮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昱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