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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亮亮与翁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亮,翁燕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60号原告高亮亮,男,199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翁燕飞,男,20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亮诉被告翁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亮亮以双方以我们要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亮亮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高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高亮亮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昱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