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姜桂云与王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云,王玉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281号原告:姜桂云,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玉凤,女,4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姜桂云诉被告王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桂云负担。审判员万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包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