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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小春与黄俊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春,黄俊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1362号原告:范小春,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深,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坦,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范小春与被告黄俊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小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俊坦立即向范小春偿还欠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使用费(资金占用期间使用费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黄俊坦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范小春与黄俊坦一起在新加坡投资开超市,超市开业后由黄俊坦负责经营,基于朋友间的信任,范小春将投资款全部转入黄俊坦账户,由黄俊坦支配用于超市经营。自2016年7月至8月17日,范小春向黄俊坦账户转账共计934500元。后因发现黄俊坦擅自挪用投资款,范小春便找其协商,黄俊坦同意将挪用的投资款返还给范小春。经双方结算,黄俊坦擅自挪用范小春投资款25万元,黄俊坦向范小春出具欠条书面确定,但之后一直未偿还。黄俊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范小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俊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和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范小春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16年8月,范小春通过其名下的卡号为62×××16的账户陆续向黄俊坦名下的账号为62×××33的账户转入934500元。2017年3月1日,黄俊坦向范小春出具一张《欠条》,上面载明“本人黄俊坦尚欠范小春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范小春在庭审中陈述称《欠条》中所载的25万元系其转账给黄俊坦的934500元中的部分,双方经结算确认934500元中有25万元被黄俊坦擅自挪用,其余的684500元为正常支配使用。另查明,根据范小春调取的黄俊坦的《常住人中基本信息表》,上面显示黄俊坦的妻子系“张婷婷新加坡”。本院认为,被告黄俊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的权利。本案系合同纠纷。黄俊坦向范小春出具了内容为欠范小春25万元的《欠条》一张,此《欠条》应系双方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庭审中范小春关于双方往来款项的性质、《欠条》形成原因的陈述前后连贯、较为合理,亦有银行转账流水及黄俊坦的妻子在新加坡等证据相佐证,故对于《欠条》中所载欠款的来源及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黄俊坦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范小春主张黄俊坦立即偿还25万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黄俊坦未及时偿还欠款,确给范小春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范小春主张黄俊坦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使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俊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坦立即向原告范小春偿还欠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使用费(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4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黄俊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碧娥人民陪审员  黄耀庭人民陪审员  何维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斌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