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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藜与罗婧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藜,罗婧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藜,女,1994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婧芝,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上诉人张藜因与被上诉人罗婧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藜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