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允伍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允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允伍,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现龙头庵乡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13日辰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允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令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允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米允伍酒后驾驶湘N67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黄溪口镇开往龙头庵方向。当日15时40分许,途经龙头庵乡塘冲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舒远腊驾驶的无牌盘式拖拉机的尾部,造成湘N67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及米允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米允伍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驾驶人米允伍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被告人米允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米允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米允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米允伍酒后驾驶湘N67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黄溪口镇往龙头庵方向回家。15时许,途经龙头庵乡塘冲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舒远腊驾驶的无牌盘式拖拉机的尾部,造成湘N67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及米允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米允伍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驾驶人米允伍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2mg/100ml。被告人米允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米允伍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12日,他在黄溪口遇到初中同学肖洪波,他就请客在黄溪口中心市场门口的一家便饭店喝酒。两人喝的是米酒,用一次性塑料杯,席间他喝了四杯多大概有1斤多30度的米酒。下午2点半喝完酒就驾驶自已的湘N67E**二轮摩托车从黄溪口驶往龙头庵家。大概骑了半个小时就到龙头庵塘冲村白地坪。由于车速过快,不知道撞到什么东西倒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等他凌晨1点多钟醒来时,已经躺在黄溪口医院,并证明他有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案件事实。2、证人舒远腊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他开拖拉机从龙头庵乡寨门村拉木头到龙头庵乡塘冲村锯木场。行驶了一个多小时到了龙头庵乡塘冲村锯木场。他车行驶的右侧道路前方有一辆货车逆向停在路边装树木皮,把进入锯木场的路口挡住了,然后他开车行驶到货车尾部停了下来,走下车要货车司机让出道来。当他走到货车尾部与货车司机交涉时,突然听到一声响,发现一辆摩托车和一名中年男子倒在他拖拉机车厢左侧的道路上,摩托车车头朝龙头庵街上方向,他就报了警。他在现场闻到中年男子身上有股酒味,应该是喝酒了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2016年5月12日15时40分许,辰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位于辰溪县龙头庵乡塘冲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现场方位及概貌和车辆损失等情况。4、辰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米允伍驾驶湘N67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黄溪口镇驶往龙头庵乡方向,当日15时40分许,途径龙头庵乡塘冲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湘N67E**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在无牌盘式拖拉机的尾部,造成湘N67E**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及驾驶人米允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米允伍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舒远腊在该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无责任的事实。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怀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540号乙醇含量分析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被告人米仁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2mg/100ml的事实。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2016年5月12日,在辰溪县龙头庵乡塘冲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湘N67E**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米允伍合法驾驶资格及该车辆行驶证登记情况。7、被告人米允伍诊断证明书,证明2016年5月12日在辰溪县龙头庵乡塘冲村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米允伍的受伤情况。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12日15时许,接群众报警称一辆拖拉机从龙头庵乡寨门村驶往塘冲村锯木场,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在拖拉机装载的木头上,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辰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米允伍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米允伍抽血送检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5月13日辰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日辰溪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同日办案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米允伍到辰溪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到案情况。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米允伍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10、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米允伍在公安机关依法接受讯问时思维清晰,并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允伍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米允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允伍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允伍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顺晟审 判 员 余海霞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青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